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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的特點是勞動力雇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離,被派遣勞動者不與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關系,而是與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卻被派遣到需要勞動力的企業勞動,形成“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形態。在這種情形下,用工單位與被派遺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無法通過通過勞動合同來約定。
長期以來,勞務派遣公司在我國法律上基本上處于空白的狀態。這導致用工單位侵犯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經常發生,由此引發的爭議無法及時處理,勞務派遣公司已在很大程度上被用人單位當作降低企業勞動力成本的一種手段。因此,通過法律來設定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對于明確劃分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各自的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顯得尤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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